Monday, April 12, 2010

吹哨者很忙

吹哨者﹐當然不是踩著輕松腳步﹐帶著點輕佻的態度、嘴部稍為厥起﹐用哨聲吹出流行音樂或老歌的那類吹口哨者﹐也更不是球場上隨時舉起口哨準備吹罰的球證。這個吹哨者﹐會很難當﹗

吹哨者﹐就是挺身而出‘舉報公共或私人領域任何有關貪污舞弊等事項’﹐有關執法單位在法令下須為吹哨人提供保護﹐吹哨人還能獲得舉報的獎賞。

一部新法令 --《 吹哨者保護法令》(WHISTLE BLOWER PROTECTION BILL) 終於在新一期國會裡被提呈一讀。平面媒體的語氣比較平穩札實﹐一家報張說是‘國人期待已久’ ﹐另一家則說是‘備受關注’ ﹐完全沒有任何質疑的語氣。網上一家電子媒體新聞就沒那麼好聲氣﹐劈頭第一句報道就是指出法案‘一拖再拖和漏洞百出’。

對于自稱可以媲美香港廉正公署的本國反貪污委員會﹐和KPI指數直沖爆燈達113%警察部隊而言﹐吹哨者保護法令的出現與否﹐也許也沒有任何實際作用﹔掌有檢控權的總檢察署﹐也不會因為多幾個吹哨人出現與否的問題﹐而改變作業方式。至于上庭遇見法官﹐運氣則佔了最大比例。
那到底誰需要吹哨人保護法令﹖

這會不會像那名目眾多的國會內部委員會﹖還是那一匹布那麼長的經濟計劃書和經濟特區﹖多如天上恆星或黃河沙數的法令法典﹐只是用來晾在一旁滿足某些人﹐然後又在恰當時候運用在另一些人身上﹖(記得那部用來對付恐怖極端份子的《內安法令》嗎﹖)

有點糊塗了﹐對不對﹖

不要緊﹐所有的懷疑﹐按照法律精神﹐利益都歸於‘嫌疑人’ 。

那《吹哨人保護法令》要如何保護吹哨人﹖

根據法令﹐任何吹哨人即使無法鑒定涉案的確切人等﹐照樣舉報可也。有關執法單位需提供保護﹐任何意圖報復吹哨者的舉報行動﹐可被判10萬罰款或1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檢察官握有主控權(又來了﹖)﹐如果主控官決定不對被吹哨者展開提控行動﹐則必需告知吹哨者﹔吹哨者不滿意﹐可以再向法庭投報。事件還可以追究到法案成立之前。

整個吹哨過程﹐就在有關單位(還沒有決定是那個有關單位) 、執法單位、有關部長和檢控官之間周轉﹐很‘熟口熟臉’ 的標準官僚作業方式﹐對不﹖

如果大家的記憶沒有衰退得太厲害﹐應該還記得前不久我們國家裡也出現了第一批的‘吹哨人’ -- 博客拉惹博特拉和私家偵探巴拉。

一個以煽動和誣篾他人的罪名被提控﹐于審訊期間潛逃出境﹔另一人則是聲稱生命受威脅﹐在‘獻意’下出國走避﹔至今二人下落仍然不明。正是如此驚人的巧合﹐兩人做為最早出現而也同持高調的吹哨人﹐偏偏都是因為同一樁‘蒙女C4命案’ 而消失人前﹐遠逃他國。

古史有書﹐當政的要推動新政﹐信譽口齒要先能取信于民。秦朝商殃變法﹐簡單用一根木柱和重賞取信于民。這一招﹐檳州民行首長學到了﹐用被中央部長取笑的分派老人家區區每年100元﹐要人民相信他提出的‘新三民主義’。真金白銀﹐拿在手的馬幣總不會是玩假﹗

《吹哨人保護法令》要取得效用﹐第一步﹐至少要能讓拉惹博特拉和巴拉安全歸國﹐讓人民相信法令是玩真的﹗

法令若是玩假﹐吹哨者的都變成落跑的逃亡者﹐不只周董要高唱‘牛仔很忙’﹐ 吹哨者﹐也一樣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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