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17, 2009

關鍵庸人

如果大家還在追蹤‘林甘司法門’ 事件﹐到了這裡﹐可能會感覺泄氣。

很多如你我的平民百姓不禁想要問﹐國家的司法到底怎麼了﹖為何一個那麼轟動而且明顯的案件﹐會是由一個內閣部長拍板並出面解說‘因為鑒于證據不足﹐且沒有進行金錢賄賂﹐因此政府無法提控’ ﹖

擺在眼前的﹐是林甘這個一介律師在錄影中以他那語不驚人死不休的爛舌﹐企圖讓對話的另一方相信他有擺布大法官任命的影響力﹐其中牽涉的達官貴人多不勝數。

把皇家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方向有意無意間扭曲﹐也難怪會有金錢賄賂難有證據提控的結論。
但這樣的結論﹐顯然難以杜絕悠悠之口。

名字出現在錄影中且是在任內絕對權利提名大法官的馬爺爺第一個跳了出來﹐聲稱已做好上庭自辯的準備﹐無法接受如此草草完結的形式。

反貪委員會旗下的運作評估小組也持有不同意見﹐在三天後要求總檢察長針對這起司法案件做出交代﹐到底如何不了了之﹖

最勁爆的﹐當然是林甘的前秘書﹐在部長做出‘沒有關鍵證人’ 的情況下宣佈結案﹐馬上于第二天站出來再次現身說法﹐如何多次裝錢進紙盒﹐如何送到那個法官家裡去﹐算‘關鍵證人’ 了嗎﹖

輪到反貪委員會和部長再次聯袂做出反擊﹐前者稱林甘前秘書並非‘關鍵證人’ ﹐後者則反口稱此案還有更重要的‘關鍵證人’ 。

那到底‘關鍵證人’ 是甚麼人﹖

部長又說了﹕不能透露﹗

但是﹐根據那位拍下林甘短片而‘蒙查查’ 于308當上國會議員的羅公子說﹐部長私底下告訴他﹐所謂的‘關鍵證人’ ﹐其實是為林甘和大法官搞團同遊紐西蘭的旅行社負責人。

部長說沒有‘關鍵證人’ 的說法已經明顯地是一種推脫﹐另一個借口則是沒有足夠的法令以進行提控。

國家裡有‘官方機密法令’ ﹐‘煽動法令’ 甚或‘內安法令’ 等等 這些毋需確實證據﹐就能搞得涉嫌人一身麻煩的法令﹐看來都無法派上用場。

當然﹐也不是鼓勵用惡法來治人﹐只要是惡法﹐都應當被廢除而非引用﹔除出對付有嚴重殺傷能力的恐怖份子。

在這個案件裡﹐透露出來的小部份是如何難以界定‘關鍵證人’ 的法律名詞﹔更大的訊息﹐是不經意的泄漏了這個國家裡﹐在關鍵的位置上﹐存在更多的庸人。

這些隨著主子的尾巴﹐扶搖直上佔據重要位置﹐為主子分懮解困﹐是為‘關鍵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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