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24, 2009

警方KPI堪虞

由趙明福橫死一案衍生出來的加影市議員告反貪委會非法扣留證人﹐已經由高等法庭做出判決。

法庭的所謂‘指標性’ 判決﹐同意市議員的申訴﹐反貪委會不應該在朝八晚五的辦公時間以外審問證人﹐沒有‘全天侯’ 不分日夜錄口供這等事。

法庭的判決合乎人權﹐也點出任何立法機構都不能逾越削弱個人自由的舉動。

對於一個曾有查案官在法庭上供證是‘學美國電視劇CSI審問嫌犯技巧’ 的機構而言﹐上訴以討會面子﹐是自然不過的手法。

但法庭的這一判決﹐也牽動了警方的神經。

如果反貪委員會在法律上不被允許‘超時’審問證人﹐那警方是不是也同樣受到限制﹖

按照警方辦案的手法﹐如怡保西區國會議員古拉從報章上做出的統計﹐單只去年﹐就有統共39宗警方擊斃匪徒的案件﹐加上近期這邊三個、那邊五個通緝犯被圍剿擊斃﹐警方的破案能力不得不令人刮目相看。

其中﹐被擊斃的五人匪徒幫事件中﹐一名被殺死的嫌疑犯的姐姐﹐還因為不堪兄弟被射殺﹐服毒自盡。

從一系列的警匪駁火事件中﹐可以得出的一些發現是﹐警方殺敵的命中率奇高﹐槍一拔出來﹐匪徒無法聞風遁逃﹔即使是突發的事件中﹐警方也以神準的槍法﹐讓匪徒們一個活口也不留﹐全數命喪黃泉。

匪徒為非作歹﹐壞事幹盡之余有時還草菅人命﹐所以﹐被格殺只是一個活該的下場﹔對很多受過其害的人們而言﹐一點也不值得同情。這一點﹐也是作為警察總長的慕沙哈山的基本信念。

只是﹐民主的精神﹐不就是‘寧可錯放一百人﹐也不可錯殺一人’嗎﹖

婦人之仁﹐是嗎﹖

沒有人會置疑警方破案的努力﹐但辦案的手法值得各方監督。如果警方繼續動輒以格殺毋論的方式辦案﹐沒有更深層和專業的深謀遠慮﹐那還不如就讓軍隊來執法﹐由軍隊來接管社會法治﹐以暴易暴就好﹖

警方形式化的截停、駁火、殺敵﹐後宣稱又破滅了另一個犯罪集團的方式﹐確有值得疑慮之處﹔國家和人民對警方的要求﹐除出除暴安良、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外﹐也還有不能妥協的公正執法標準。

警察總長才剛得到了超越滿分標準的113分的KPI﹐讓許許多多人大感詫異卻也充滿期待﹔這個KPI﹐該不會是以剿滅匪徒的人數來統計的吧﹖

註﹕KPI ﹕關鍵表現指標
CSI ﹕CRIME SITE INVESTIGATION ﹐美國著名電視連續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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