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8, 2010

僱佣外勞女佣的警鐘

這是一起真人真事的社會事件。

有一名外勞女傭﹐于一個晚上一聲不響外逃。僱主發現﹐隔天報警備案。

四天後﹐女傭出現中央醫院﹐求醫之餘﹐也向警方報案僱主虐待。案件不只這麼簡單﹐在女傭出現于醫院之前﹐已經通過外勞在馬團體的關注﹐把事件通報駐馬大使館。

警方接獲投報﹐于當晚嚴陣出發至僱主家中﹐以案件的關注程度為由﹐把僱主一家老少、包括年老的母親、僱主夫妻和一對弟妹﹐通通請到警局﹐連夜盤問。

老母親是與女傭日常接觸、支使和相處最多的家庭成員﹐也是女傭要指控虐待的主要嫌疑人﹐即使這位老母親是一個年邁並身染各種高血壓和嚴重糖尿病的患者﹐一樣也需要在盤問後進入警局扣留所拘留一夜﹔家中女兒因為長期在首都工做﹐于事件沒有太大連系﹐獲得當夜釋放。

隔天﹐警方把四人押上法庭申請72小時延扣。家人以老母親身染重疾﹐無法在沒有醫療的情況下久留拘留所為由﹐獲得法官允許待至下午六時放人。其餘三人﹐即使沒有直接指控﹐但因為案件層級的因素﹐仍然得按照警方申請﹐延扣72小時協助調查。

24小時過去﹐警方帶著自稱被虐的女傭來到僱主家中﹐根據女傭所投報的‘傷痕’ 搜集證據。到了第三天中午﹐僱主家中母女二人再度回到警局錄口供協助調查。在沒有更新的發現和發展情況下﹐第三天晚上已經相當確定第四天會全數保釋放人。

到了第四天中午﹐終于得到警方高層簽名核準﹐在關押了整63小時後獲得保釋。至于起不起訴﹐還有待副檢查司的決定。

好了﹐事情暫時告一段落﹐但是事件的反思才開始。

據知﹐警方上門扣押事主一家時﹐態度並不友善﹔當被要求出示拘捕庭令時﹐馬上露出惡形惡象。難道﹐大馬公民都是刁民﹐需要採取強橫手段以利辦案﹖警方上門時﹐普通老百姓的權力為何﹖

到了警局﹐對著一個年老體弱的老母親﹐有必要以拘留的形式來盤查嗎﹖需知道﹐這只是一起女傭告僱主虐待的案件﹐沒有傷害人命﹐也沒有涉及嚴重傷害身體﹐僅靠女傭身上所指的幾處傷痕﹐實不足以需要嚴辦到如此地步。

或許﹐在國內已經有太多傷害和致死女傭的案件出現﹐慢慢演變成一種‘驚弓’ 的效應﹔而外國方面關注本國人受虐的趨勢﹐才令到一樁女傭‘疑似’ 受到傷害的案件﹐層級可以拉抬到危害國與國關系的地步。

但是﹐這會不會只是一樁‘誣告’ ﹖

這名女傭已經在馬工做了三年﹐三年期間﹐有數次出逃的記錄﹐但都因為僱主的不計前嫌﹐才得以繼續留下工做﹔如果真如女傭所言﹐僱主一直都在虐待她﹐為何還需逃了又再回來﹖

警隊辦案手法是否有標準做業程序﹐讓民眾好好檢驗警察的辦案手法﹖

當外勞女傭的人權是一件值得關注的事件時﹐擺在天平另一端的大馬籍僱主人權﹐又是否獲得同等關注和對待﹐還是慘被犧牲﹖

現在﹐聘請外勞女傭以減輕家務負擔的同時﹐也不要忘了多裝設幾道操做正常的電眼﹐以防備無端被‘反咬’的無妄之災。

無疑地﹐這起事件為聘有女傭的家庭拉響了警鐘﹗(如果你不認為是一記警鐘﹐想想看﹐你可會願意為了協助警方查案﹐關入暗無天日的扣留所72小時﹐最長可達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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